1.婚前为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动迁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案件的梳理,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要考虑到动迁安置政策、人口因素、房屋购房款来源以及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建造装修具有贡献等。
鉴于征收部门及拆迁安置政策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款中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等,一般法院认为,房屋或者宅基地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房屋或宅基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受到损失的补偿,该部分虽有增值,但是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房屋拆迁后,不仅对于房屋所有人造成了影响,而且对于其中的家庭成员及同住人也受到了影响,因为搬迁及安置会产生必要费用,所以征收部门支付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奖励金补偿部分应当属于弥补家庭成员在此期间发生损失的补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选择支付拆迁款而是选择置换新房,法院一般会考量,置换安置房时征收部门所给的优惠政策是否考虑到了同住人、房屋所有人的配偶,以及在以小换大的情况下,是否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差额进行补足,如果没有以上情况,一般认定置换的房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
2. 婚后将拆迁款又用于购买房屋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因房屋拆迁所取得的拆迁款,婚后利用拆迁款购买了新房屋,原则上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拆迁款中包含了对于家庭人口的补偿、奖励部分的,或者安置补偿协议中考虑到了家庭成员存在的,法院会酌情给予家庭成员一定的补偿,但是一般会认定新购买的房屋归购买人单独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